大鸣

执行异议之诉

2021-12-28

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因需说服法院推翻自身作出的执行裁定,一向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复杂、胜诉率较低的一类案件。

案情简介

B(父)与C(母)于198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A。2013年B与C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离婚方案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予以了确认:B与C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A,并需在调解书出具后10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登记至A名下。调解协议生效后,B径自前往北京,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A与C均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14年,B因经营所需产生欠款43万元,到期无法清偿,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债权人D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B名下的房屋(AC居住之房屋),并于2019裁定对房屋依法拍卖。后A对执行涉案房屋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昌平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A的异议请求。A不服该裁定,希望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19年初,当事人A经多方咨询后找到杨平律师,希望其担任A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后决定接下本案。

接受委托之后,杨平律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结合本案实际,在一审开庭之时亲赴北京,从A对案涉房屋享有何种民事权利以及A对房屋享有的在先债权能否排除债权人D对该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一审法官采纳了杨平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当事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不得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确认了A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一审后,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杨平律师坚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夯实,没有改判的可能性。 二审中,法院继续支持了杨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