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1-12-31
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票据追索纠纷案件,A公司由B公司处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出票人和承兑人均系D公司,收款人均系C公司。该两张票据2018年2月10日由D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2018年2月11日由C公司背书转让给B公司2018年2月13日由B公司转让给A公司。
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票据追索纠纷案件,A公司由B公司处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出票人和承兑人均系D公司,收款人均系C公司。该两张票据2018年2月10日由D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2018年2月11日由C公司背书转让给B公司2018年2月13日由B公司转让给A公司。A公司诉D公司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做出调解书确认了A公司对D公司享有的票据权利,由于D公司未履行60万元的付款义务,此后A公司将B、C两公司告上法庭。
周彬律师作为B公司的法律顾问,代表公司出庭应诉。一审法院认为,出票人D公司在2019年9月20日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拒付,A公司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及票据追索权,在遭到拒付后有权向其前手B、C公司进行追索,并且自2019年9月20日至起诉之日2019年11月20日,期间尚未超过6个月的期限,判决B、C公司应当向A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周彬律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使得A公司重复享有了票据权利,指出一审判决错误,一审法院混淆了票据拒付和票据未支付的概念,事实上,两份汇票在2018年8月9日已经到期遭银行拒绝承兑,该时点为实际上的拒付时间,并非一审判决中认定的2019年9月20日,据此,A公司的追索权已经超过6个月时效,丧失了追索权利。在周彬律师的申请下,二审法院调取了银行记录,显示在2018年8月27日已经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证明A公司 对B、C公司的追索权已过时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维护了顾问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