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01-05

陈某、蒋某、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2016年4月25日,蒋某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工程范围、承包防治、施工日期、金额为262.9271万元,一次性包死。

陈某、蒋某、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2016年4月25日,蒋某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工程范围、承包防治、施工日期、金额为262.9271万元,一次性包死。陈某、蒋某于2016年8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工程的范围、价款、付款期限等。2019年5月蒋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蒋某由B公司欠陈某款项320000元,于2020年1月前付清”。后陈某依据欠条内容,将蒋某、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与B公司对蒋某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过程中,周彬律师作为B公司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江苏省丰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蒋某挂靠在B公司名下与A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蒋某于陈某之间的合同因双方均无资质应认定为无效,但工程经合法验收交付使用,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因B公司为被挂靠方,应当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证据证明已付清工程款项,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周彬律师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一审判决错误,一审法院以挂靠关系认定B公司与蒋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蒋某没有以B公司名义与陈某签订合同,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次,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B公司已经提交了发票等证据,一审法院没有予以采信。二审法院采纳了周彬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中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维护了顾问公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