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是A公司职工,负责客户接待工作,长期在B餐厅就餐,餐费均由A公司于月底统一结算,张某离职后,A公司未及时告知B餐厅离职一事,张某离职第二天在B餐厅就餐费用,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吗?
答:可以。张某代理权虽然已经终止,但A公司未及时通知B餐厅,B餐厅有理由相信张某仍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A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答:可以。张某代理权虽然已经终止,但A公司未及时通知B餐厅,B餐厅有理由相信张某仍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A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